【头条首发】
16岁的周某住在江西临名关镇,某一天接到了一个女性朋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去县城的一家餐馆吃饭。
张某和同行的孙某、赵某都是30多岁的成熟女性,当天周某准时赴约。
吃饭期间,当周某去洗手间时,三个女人把准备好的某药物放进了周某的啤酒杯里。
周某回来后,三个女人就邀请周某一起喝酒,而周某也没有任何防备,乖乖喝下了三个女人向他敬的酒。
随后酒过三巡,某药物开始奏效了,孙某便提议打牌,周某就说:“我没有钱”。
张某害羞地回复:“你身上可以没有钱,如果你赢了,我们三个都会给你钱,如果你输了,我们三个不想要你的钱,但你必须满足我们某件事”。
周某最后不得不同意,四人找了家麻将馆开始打牌。因为周某喝了很多酒,并且还有令人兴奋的某药物效果,没过几个回合就输了很多钱。
此时,三个女人借机向周某索要“牌钱”,并摸了摸他,把他的衣服脱光了,三个人轮流与他发生关系,持续了两个多小时。
因为周某喝了很多酒,持续过度又兴奋,突然休克了,三个女人吓坏了就把他送去了医院,经医生抢救没什么大碍了,但由此可能丧失性能力。
事后周某报警说被这三个女人下药强奸,那么张某和她的两位朋友构成强奸罪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周某是男性,在他去洗手间的空挡被三个女人下了某药物,此后一直处于兴奋状态,也导致了后续与四人同时发生性关系,但周某在这个过程中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拒绝和反抗,面对女人打麻将输钱的要求,也并未拒绝,所以可以得出在发生关系时周某是自愿的。
只不过可能未考虑到身体问题,干活过度且处于极度兴奋状态,一时之间周某承受不了,导致休克,那么如果未曾出现问题,周某还会控诉三个女人强奸他吗?
既然与强奸罪无关,那三个女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但在此案中,行为人张某和两个女人并非故意想要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只是想从中得到“快乐”,周某事发前也是同意三人提出的“赌注”,只是四人都没想到结果会变成这样。
有人可能会问,与未成年发生关系不是犯法吗?那成年女性与未成年男孩发生关系不犯法吗?
成年人与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未成年男孩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是完全自愿的,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从道德上会受到非议。
如果男方非自愿的,女方也不构成罪,但可能会涉嫌强制猥亵罪。
但按照事件发生时,我国当时的刑法准则来看,猥亵是指违背妇女意愿或奸淫不满14周岁的女孩,而男性并未属于猥亵罪的受害主体范畴。
最后,三个女人分别赔偿了周某人民币两万元,就算是私下调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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