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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而且与电信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

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

近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起公诉的汪某某、陈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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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期间,深挖发现,曾向该团伙售卖过3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违法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2016年开始,在找工作的汪某某与前同事联系是否有工作能介绍于他时,前同事告诉他一个叫“号码魔方”的软件,从里面可以导出手机号号段,通过QQ和微信交易途径贩卖这些号段,可以赚钱。急于日常生活开销的汪某某决定加入试试,期间每做成一单赚的钱两人对半分。后来时间久了,两人之间产生矛盾散伙,汪某某就开始单干。

此后,汪某某通过家中电脑网上搜索出“博购企业”、“微信开通状态检测”等网络软件,从这些软件收集电信、银行、证券、车辆、房地产、注册等各行各业的信息资源,包括电话号码、姓名、住址等大批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将收集的信息以每条0.01元至0.5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批量售卖,用自己及其妻子陈某的微信、支付宝收取赃款,将部分款项提现至其银行卡账户。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其银行卡以提现方式进账累计32万余元,汪某某使用的电脑和U盘中涉及数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陈某明知丈夫汪某某利用互联网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仍参与收款,并偶尔积极配合发送公民个人信息给买家,其中2019年11月12日以2000元的价格向买家发送公民信息1万条。

因汪某某、陈某涉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咸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至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7日,咸安区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汪某某、陈某夫妻二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陈某共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汪某某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近期,经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犯罪所得32万元,上缴国库。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身处信息化时代

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受法律保护

不允许买卖或者提供给他人

一旦违法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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